七、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不斷深化農業農村改革
(三十四)大力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全面實施《四川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規范建立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完善法人治理機制。繼續實施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項目,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有序推進合并村集體經濟融合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特別法人,僅以集體土地等資源性資產所有權以外的集體經營性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不得將土地所有權等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集體資產用于抵押。集體經濟組織獨資或合資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作為一般市場主體運行管理。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設立的企業之間設立“防火墻”,防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設立的企業經營不善而出現重大風險。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規模和經營性債務規模的監測和風險提示。嚴禁將政府債務轉嫁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政府。
(三十五)深化農業農村領域重點改革。穩妥開展第二批省級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工作。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回頭看”。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規范開展房地一體宅基地確權登記。完善宅基地基層管理體系。加強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建設。持續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推進農村水權水價改革。深化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職業化試點,開展縣域內城鄉融合發展改革試點。
(三十六)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持續推進鄉村振興金融創新示范區建設。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保持同口徑涉農貸款余額和普惠型涉農貸款余額持續增長。按規定組織開展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引導在川大中型商業銀行提升縣級機構授信放貸能力和效率,督促指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強化支農支小市場定位,將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當地農業農村發展。支持金融機構在農村設立金融綜合服務站。支持各地擴大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范圍和規模。
(三十七)創新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專業服務公司等主體,開展以農業生產托管為重點的社會化服務,支持成立服務組織聯盟(聯合社)。開展第二批農業社會化服務省級重點縣建設,推廣“服務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農業共營制”“整村托管”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