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完善城鄉融合發展政策體系
順應城鄉融合發展趨勢,重塑城鄉關系,更好激發農村內部發展活力、優化農村外部發展環境,推動人才、土地、資本等要素雙向流動,為鄉村振興注入新動能。
第三十一章 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
第一節 健全落戶制度
鼓勵各地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區分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分類制定落戶政策,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確保各地居住證申領門檻不高于國家標準、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不低于國家標準,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
第二節 保障享有權益
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符合條件的未落戶農民工在流入地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通過多種方式增加學位供給,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流入地公辦學校為主接受義務教育,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接受學前教育。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結算工作。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對符合條件的采取多種方式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第三節 完善激勵機制
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加快戶籍變動與農村“三權”脫鉤,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促使有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放心落戶城鎮。落實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以及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