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錄用審批及試用期
(一)考試、體檢、考察并經公示合格者,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其中,此前已報考省內其他機關,因未獲錄用通知而參加本次報考的考生,在本次錄用審批手續辦理前被其他機關錄用為公務員(以招錄機關通知的時間為準)的,本人應主動終止參加本次考錄,本次報考單位不予錄用。
其中:報考錦江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職位代碼26010050、26010051)、青羊區政務中心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職位代碼26010052、26010053、26010054)、成都市武侯區街道綜合便民服務中心(職位代碼26010063、26010064)、成華區街道公共服務中心(職位代碼26010084、26010085、26010087)、簡陽市鄉鎮機關(職位代碼26010225、26010226、26010227、26010228、26010229、26010230)、彭州市鄉鎮機關(職位代碼26010285、26010286、26010287)、邛崍市鄉鎮機關(職位代碼26010292、26010293)職位的考生,錄用后,由區(市)縣組織、人社部門組織錄用人員根據職位表中提供的崗位,分別按照考試總成績排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選崗。
被錄用的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不按時報到的,取消錄用,并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庫。
(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按《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試用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試用期間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三)我市各區(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新錄用的司法助理員須在基層司法所最低服務滿三年(含試用期)。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其中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招錄職位的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8年(含試用期)。
七、紀律與監督
此次公開考試錄用公務員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市紀檢監察部門、各招錄機關考錄工作監督小組將加強對考錄全過程的監督,確保考錄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凡招錄機關、考錄工作人員、報考者違反上述規定和考錄工作紀律的,將依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督(監督舉報電話:028—61888822、6188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