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考察不合格,由聘用單位報經縣事業單位招聘辦審定,取消擬聘用資格:
1、截止到2014年4月1日前在職、在編公務員(選調生)、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員(含試用期人員、工勤人員),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人員除外;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違法亂紀、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辭職、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且處分期滿后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未滿3年的人員;
3、司法機關正在立案查處的人員;
4、在讀的非應屆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5、報名時提供虛假證明和材料的;
6、考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7、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8、不符合招聘職位所需資格條件的;
9、經縣招聘領導小組研究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的。
八、公示、聘用審批、聘用待遇
1、經考試、體檢、考察合格人員,確定為擬聘用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備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文聘用,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2、聘用崗位確定。根據公布的招聘職位計劃數(詳見附件一)由考生依照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選定聘用崗位。
3、新聘人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工資待遇按黔府發〔2006〕45號文件執行。試用期滿后,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轉為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九、其他規定
1、新聘用人員實行最低服務期限,被聘用人員必須在聘用單位服務滿3年(含試用期),3年內不得調動、改行、調離本縣或擅自脫產學習。
2、在聘用過程中,發現應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直接取消其聘用資格,解除聘用合同。
(1)應屆畢業生在2014年9月30日前未取得畢業證書的;
(2)偽造有關證件、證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3)有其他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違法亂紀、被開除公職或被辭退、辭職、貪污、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過黨紀、政紀處分且處分期滿后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未滿3年的人員;
(5)司法機關正在立案查處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