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后續管理
1、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2、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應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延長試用期滿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聘用單位解除其聘用合同。
3、對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開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規定執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為基礎,參照年度考核程序進行。在首次聘期(三年)滿后,由組織、人社部門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對引進人才進行聘期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可續簽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不再續簽。聘期考核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進行。
4、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八年(急需緊缺人才三年)內未經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辭職或調出縣外工作。因個人原因,經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辭職或調出縣外工作的,須交納相應的違約金,享受安家費補助的,應全額返還財政獎勵的安家補助費。
八、紀律監督
本次招聘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監督。
1、引進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全過程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從事引進人才工作人員與引進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當實行公務回避。
2、招聘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政策規定、條件標準、工作程序嚴格把關,嚴守考試紀律,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現象。紀檢、監察人員對招聘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紀情況發生,經查實,將取消考生聘用資格,對違紀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咨詢電話:(0855)7221501 7221826
監督電話:(0855)722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