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調控生豬規模養殖產能
(一)確定規模豬場(戶)保有量
農業農村部對全國現有年出欄5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戶)進行全數備案,根據2021年6月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備案規模豬場(戶)數量,結合生豬規模養殖發展趨勢,確定全國及各省份規模豬場(戶)保有量(見附件1)。各地要保持規模豬場(戶)數量總體穩定,不得違法拆除,確需拆除的,要安排養殖用地支持其異地重建,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規模豬場(戶)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據減少的能繁母豬產能情況,新建或改擴建相應產能的規模豬場,確保生豬產能總體穩定。
(二)分級建立產能調控基地
依托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對各地規模豬場(戶)數量進行動態監測,重點監測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對年設計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豬場和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按照豬場自愿加入并配合開展產能調控的原則,建立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由省級農業農村部門于2022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掛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掛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標牌式樣及授牌條件見附件2)。各地可結合實際建立相應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并掛牌。產能調控基地依法優先享受相關生豬生產支持政策。鼓勵由行業協會組織大型生豬養殖企業組建生豬產能調控聯盟,農業農村部適時引導聯盟成員合理調節產能,緩解生產周期波動。各地可參照建立相應調控機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測預警。農業農村部及時發布生豬生產監測信息,向各省份反饋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等月度數據變化情況。各省份參照農業農村部的監測和反饋制度,開展生產監測并向轄區內各地市反饋相關數據。各地要在人員、經費和平臺等方面,支持完善生豬生產和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強化監測數據采集、分析、形勢會商和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和供應情況,視情況啟動相應政策措施。針對行業熱點和突發性事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并加強宣傳報道,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二)強化督導考核。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不同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并將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等指標任務分解落實。各省份制定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于2021年11月底前報農業農村部備案。農業農村部將定期組織考核各省份生豬產能調控工作落實情況,強化考核結果應用(考核實施細則見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場波動、自然災害或突發疫病等因素導致本省份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豬養殖連續嚴重虧損(由各省份自行確定標準并監測,原則上每頭生豬出欄虧損應大于100元)3個月(含)以上時,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對規模豬場(戶)和種豬場(含地方保種場)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同時,要協調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和增加對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場(戶)的信貸投放,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給予貼息補助。各省份可結合實際出臺其他調控產能的政策措施。鼓勵各省份參照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配套出臺相應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