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用于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于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鄉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脫貧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國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
第六十條 國家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構建以高質量綠色發展為導向的新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取之于農、主要用之于農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使用范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重點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
第六十三條 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制,依法完善鄉村資產抵押擔保權能,改進、加強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主要為從事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服務。
第六十四條 國家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渠道推動涉農企業股權融資,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促進涉農企業利用多種方式融資;豐富農產品期貨品種,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分散功能。
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
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于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第六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農業保險體系,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支持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依法開展互助合作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促進農業保險發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鄉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鄉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于折抵鄉村產業發展所需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供地新方式。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優先用于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和鄉村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