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才支撐
第二十四條 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采取公費師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進修,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農業科技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社會工作人才,加強鄉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育鄉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返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涉農相關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鄉村流動,建立健全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的激勵機制,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志愿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通過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入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