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組織建設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把鄉鎮建成鄉村治理中心、農村服務中心、鄉村經濟中心。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發揮全面領導作用。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應當在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村民自治,發展集體所有制經濟,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并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培養、配備、使用、管理機制,選拔優秀干部充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采取措施提高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的能力和水平,落實農村基層干部相關待遇保障,建設懂農業、愛農村、愛農民的農業農村工作干部隊伍。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科學設置鄉鎮機構,加強鄉村干部培訓,健全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夯實鄉村治理基礎。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能力。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運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多種經營主體,健全農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支持、規范和引導農村社會組織發展,發揮基層群團組織、農村社會組織團結群眾、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員會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和人民調解工作,健全鄉村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機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農村警務工作,推動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公共安全體系,強化農村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應急廣播、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