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會擴大禁止范圍?
此前大量野生動物未納入保護范圍
存在監管空白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安排,《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法在即,又在此時通過這項《決定》意味著什么?美國休斯頓大學副教授、動物法律與政策問題專家李堅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實際上一個月前,三個國家部委已經聯合發布行政命令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做出這個《決定》,其實是將行政命令上升到國家意志,提升了一個位階。說明國家層面已經非常重視野生動物濫用帶來的種種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已經不是個別部委需要參與的,而是需要國家的法律來決定。這也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做了很重要的鋪墊。因為法律修改不可能短期內完成,審議、征求意見都是比較長期的過程,現在的通過這項《決定》算是這期間的一個彌補。
這份《決定》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而此前,自然之友、北京大學生態研究中心、昆山杜克大學、山水自然保護中心等9家野生動物研究機構聯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遞交的關于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意見和建議時就提出,“此次修法的關鍵是重新定義《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范圍。明確‘野生動物’的定義,擴大‘野保法’適用范圍至所有野生動物。”
為什么野生動物保護的范圍要擴大?
自然之友法律顧問劉金梅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人們了解較多的還是一些“旗艦型”物種,如貓科類動物。而像蝙蝠,根據現行法律,還不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范圍之內,因為其既不屬于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也不屬于國家現在名錄上的“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本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但仍有大量野生動物未被納入保護范圍,它們既不屬于重點物種也未列入任何名錄,造成了監管空白。
9家機構建議,借鑒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方法,重新定義“野生動物” 的概念為:“生活在自然狀態下和人工環境里未經人類馴化的動物”。將“野保法”適用范圍擴大至所有野生動物,除了非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適用《漁業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對農業、林業、公共衛生有危害的陸生野生 動物,以及可作為特種繁育陸生野生動物進行商業利用的人工繁育種群(需要通過本法修訂定義),適用于《農業法》《森林法》和《傳染病防治法》, 以及《畜牧法》《動物防疫法》等其他法律或規定進行管理。
“這樣的安排,既擴大了保護范圍,又回答了公眾擔心的‘野生魚能不能吃’‘蒼蠅蚊子是否保護’等問題,同時厘清野保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對象的分工與銜接。”
9家機構建議不再保留“三有”概念。“三有動物”即是典型的經濟價值保護思維。一些物種如蝙蝠類等,雖然不屬于瀕危物種,根據現有法律也不受保護, 但是卻可能攜帶危害人類病原體。事實上,任何一種野生動物在生態系統中都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與作用,因此建議廢除“三有動物”,保留原有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類別(即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三有動物與在本法規定范圍但未在任何名錄上的野生動物合并為“一般保護動物”實行全面保護,填補監管空白。
為什么野生動物經營、繁殖也應被禁止?
浙江農林大學副教授陳真亮指出,野生動物違法行為主要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規定的行為。在“捕獵—運輸—販賣—消費”野生動物的整個黑色利益鏈中,有的“野味”市場和網絡交易平臺商家還利用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利用許可證、狩獵證、生產專用標識等來“洗白和販賣”,即名為養殖、狩獵實為販賣、食用。
其中,野生動物被捕獲后申報動物檢疫的極少,持動物防疫合格證銷售野生動物的極少,這些暴露出市場監管的缺位、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嚴重瀆職。總體來看,野生動物的非法交易集中在集市、花鳥市場、餐館等;而狩獵、運輸、食用“一般的”或“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都存在的不可預知的環境與健康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