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返鄉下鄉創業者符合貸款條件的,按不超過10萬元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符合條件的,貸款額度可適當提高。創辦小微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給予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積極開展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建設,建立信用鄉村、信用園區推薦免擔保機制。返鄉下鄉創業者或其創辦的企業經擔保機構審核評估或信用鄉村、信用園區推薦后,可以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信息化廳、科技廳、財政廳)
八、將省對88個貧困縣(市、區)實施的返鄉創業分險基金并入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省財政對各地實施創業擔保貸款分險獎補,對返鄉下鄉創業者創業擔保貸款損失,按照各地擔保基金實際分險金額的50%給予獎補,獎補資金全額用于補充各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責任單位: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九、加強政府設立的各類產業發展基金和投資基金對返鄉下鄉創業項目的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財政出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設立返鄉下鄉創業扶持基金,為創業者提供股權投資等服務。對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資本市場首發上市融資的企業,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聯合股權交易中心交易板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費用補助。(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四川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科技廳、財政廳、商務廳、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
十、財政部門按當年新發放返鄉下鄉創業者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用于補助其工作經費。各地在分配獎勵資金時,可對主要以基礎利率或低于基礎利率發放貸款的經辦銀行給予適當傾斜。(責任單位: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一、鼓勵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村集體經營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三權”)抵押融資試點縣(市、區)的創業者利用“三權”進行抵押貸款。支持創業者利用林權抵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利用林權抵押和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業務進行融資。(責任單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二、鼓勵保險公司以信用保證保險為載體,采取“政府+銀行+保險”合作融資模式,為創業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支持。保險公司可通過保單貸款等方式,為創業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農戶和農業企業可通過農業保單質押等形式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增信服務。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品種,各地可根據本地財力情況給予保險費補貼。(責任單位:四川銀保監局、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省林草局)
十三、依法落實國家促進創業的減稅降費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四川省稅務局)
十四、對首次創業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返鄉下鄉創業農民工、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創業大學生,按規定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五、返鄉下鄉創業者創辦的企業,招用貧困家庭勞動力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招用人數給予企業1000元/人一次性獎補;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中列支。(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六、符合條件的大學生返鄉下鄉創辦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給予創業吸納就業獎勵。具體標準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獎勵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責任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