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兩年不進本行拿一年年薪?
更新時間:2009-03-31 熱度:4568 來自:西南農業人才網
網友智慧勇士的困惑:
最近與公司續簽了一份合同,條款最后一條加上了競業限制一項,大致內容是“終止本合同后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產品和行業的工作,否則賠償本單位本合同3倍的年薪。在終止合同第一年后提供未從事相關行業工作的,用人單位支付50%年薪,第二年再次提供再支付剩余的50%。”不知這個條款能否真的起到作用,如果我真的兩年內不從事本行業工作,是否能夠拿到用人單位的一年年薪呢?這個條款在上海實施情況如何?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恩,這是真的!
這是典型的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過公司設立競業限制有兩個主要條件:
一是前面條款中提到的必須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是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你也許發現了,你們公司和你約定的競業限制條件有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要求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補償,而你們公司的條款是第一年結束后給50%,第二年結束后再給50%,這樣的支付方式不合法。
不過你放心,這部分約定不合法,不會影響整個競業限制的大框架。在勞動合同關系結束后,你可以和你公司挑明這一不合法之處,要求公司和你明確做法:要么大家解除這一競業限制條款,要么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方式支付補償。
競業限制自從2002年《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明確細節以來,在上海的應用比較廣泛。特別是在一些科技創新類企業中幾乎家家勞動合同都有這樣的條款。所以競業限制在上海的實施你完全不必擔心,如果離職后單位依法給予補償的話,你應該履行這一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