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mmww的困惑:
勞動合同中如果有以下條款,是否合理?
1、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時間作如下安排:乙方每周可休息一天,休息日期由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決定。
2、下列情形視為乙方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乙方工作失職或營私舞弊,致使甲方造成6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乙方具有上述嚴重違規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乙方同意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應付工資、獎金中直接扣除賠償金額,不足部分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追償。
3、乙方聲明: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元,乙方自行負責養老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乙方放棄甲方應負的賠償責任的追究的權利。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關于工作時間
最常見的工作時間是周一到周五,早上9點上班到晚上5點(或6點)。但最常見不意味著不常見的就不合法,不少企業并非周六和周日休息,而是根據排班情況在周一至周日之間輪流休息,這同樣合法;還有一些企業每天工作不到8小時,一周上六天的班,也是合法的。因為國家對標準工時制的要求本身具有靈活性。
所謂標準工時制,即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凡是在此范圍內的,均屬合法安排。即使不屬于此范圍內,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你的勞動合同上約定每周休息一天,休息日不定。這樣的約定是否合法,要看工作每天的工作小時數如何。假設平均每天工作小時不超過6.67小時,那一周的工作小時數不會超過40小時,該條款不違法。如果每天工作小時超過6.67小時,則該工作時間設計是違法的。
至于休息日期是否應固定,國家沒有嚴格限定,只要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即可。
關于違反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都提到了“嚴重”、“重大”等字眼。以往很多法律咨詢人士都有誤解,認為單位完善自我的規章制度,把一些不嚴重的行為定義為嚴重,就可以達到辭退員工的目的,但實際上并非如此。每一個違紀辭退的案件中,仲裁或法院都會對單位認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作出自我的判斷,其合理性并非單位自己說了算,也不是簡單地在勞動合同約定就有百分百的效力。
以你看到條款為例,工作失職造成600元損失,這是無心之失。根據工種的不同,有些工種的工作內容是一些高價值的零件,一旦操作失誤很容易產生600元以上的損失,在這樣的前提下,制訂如此嚴格的條款未免不太合理。相反營私舞弊屬于惡意行為,根據具體個案分析確實具有很高的惡劣程度,這樣的條款不能說不合理。
員工工作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如果從工資中扣除,要注意每月扣除的金額不能超過工資的20%。
關于社保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繳納的形式一般不屬于單位和員工在勞動合同上可自行約定的范疇,所以這樣的規定是完全違法的,應該嚴詞拒絕,如果實在被迫無奈,可以事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