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績計算
筆試、面試結束后,按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40%的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總成績=筆試成績60% 面試成績40%)。考試成績均實行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七、體檢
1、根據考試總成績,按擬聘崗位名額1:1的比例,從高到低確定體檢對象。若報考同一職位考生末位總成績出現并列的,取筆試成績高者作為體檢對象。
2、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執行〉(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規定執行。
3、若體檢不合格者,由本人書面申請可復查1次。復檢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資格,空缺職位不再遞補。
4、體檢時間:另行通知。
5、體檢費用考生自理。
八、考核(政審)
(一)根據體檢結果確定考核(政審)對象
對考核(政審)對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考核,同時復查其報考資格。考核辦法:審查考生的學籍檔案;往屆考生畢業至今的表現,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有就業單位的考生表現情況,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考核(政審)標準另附。考核(政審)不合格者(含自愿放棄的),取消聘用資格,不再遞補。
(二)下列考生取消聘用資格,不再遞補
(1)考生若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近三年不能參加我縣組織的各類招考,并取消聘用資格,同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未能提供招聘職位所需的學籍檔案、畢業證書等相關證件原件者,取消聘用資格。
(3)經縣2013年公開考試招聘衛生教育及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導小組研究確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