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試(或實作)
1、確定筆試最低控制分數線。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為1:2比例中進入面試人員最低分數為最低控制分數線(即首次最低控制分數線,如出現首次最低分數人員棄權情況,以首次最低控制分數線為準)。
2、確定面試人員。在最低控制分數線(含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每個崗位應聘人員的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和招聘崗位數2:1確定每個崗位參加面試(或實作)人員名單。
3、同一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達到或超過1:2以上比例的進行筆試考試后,按筆試總成績 (含加分)從高分到低分,以2:1比例進入面試(或實作)(若筆試總成績含加分進入面試(或實作)的最后一名并列的一并列為面試人員)。
4、同一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比例達不到1:2的也要參加筆試考試,按筆試總成績(含加分)達到或超過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為1:2比例中進入面試人員最低控制分數線(含最低分數)以上的,方能進入面試。
5、面試(或實作)考察以實踐技能操作、專業化或結構化面試方式進行,以百分制計算。
6、面試(或實作)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州級業務主管部門)、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測評暫行辦法的通知》(云人社發﹝2016﹞405號)《及迪慶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或實作)實施暫行辦法》(迪人﹝2004﹞14號)文件的規定,提出具體面試(或實作)方案,經迪慶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后,在監督組的監督下,組織實施。
7、參加面試(或實作)人員因自行放棄面試資格的,按筆試總成績在達到最低分數控制線以上的應聘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放棄面試人員必須在面試前7天向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放棄面試申請,否則視為違紀人員!)。
(四)筆試加分
1、根據《迪慶州事業單位新補充工作人員實行統一考試公開招聘暫行辦法》(迪政辦發﹝2003﹞49號)相關規定執行。對州內藏族、傈僳族、苗族、彝族、普米族五個少數民族應聘人員給予筆試加5分。(限迪慶戶籍應聘人員方可享受加分政策)。
2、根據《迪慶州青少年優秀運動員升學就業暫行辦法》(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1號)。符合此項(運動員)加分條件的考生,在報名結束后,由本人或委托人攜帶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到迪慶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辦理加分手續(截止時間5月24日下午17:00時),逾期不再受理,責任由考生自負。
3、加分只加一次,不累計加分,按最高加分計。
七、成績計算及相關要求
筆試總成績=筆試卷面分+筆試加分。
(一)綜合成績:
1、同一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達到或超過1:2以上比例的:
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3×50%+面試成績×50%;
2、同一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比例達不到1:2的:
綜合成績=筆試總成績∕3×50%+面試成績×50%。
(二)同一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達到或超過1:2以上比例的,根據招聘崗位數,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若在確定體檢人員時最后一名綜合成績并列的,按筆試總成績高者確定為體檢人員(若筆試總成績和面試成績都并列的以筆試《綜合應用能力》高分者確定為體檢人員)。
(三)同一崗位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比例達不到1:2的,筆試成績帶入面試,面試設最低分數線60分(含60分)。以1:1確定體檢人員,若招聘人數與報名人數比例達不到1:2的出現面試成績并列的,按筆試總成績高者確定為體檢人員(若筆試總成績和面試成績都并列的以筆試《綜合應用能力》高分者確定為體檢人員)。
八、體檢
1、體檢分別由州、縣(市)人社部門統一組織到縣級以上綜合公立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等規定執行。體檢須開展吸毒人員的排查檢查,吸毒人員一經確認,不予聘用。
2、體檢執行回避規定,體檢醫生與體檢人員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應聘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3、體檢合格者即為擬招聘人員,若出現體檢不合格或不能按時參加體檢的取消招聘資格,以報考該崗位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進入面試人員中依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