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思想政治素質好。
2.熱愛基層工作,善于聯系服務群眾,實踐經驗豐富,工作實績突出。
3.優秀村(社區)干部、第一書記年齡為18至40周歲(1980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間出生),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放寬到42周歲(1978年2月24日以后出生),獲得按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的綜合類表彰的放寬到45周歲(1975年2月24日以后出生)。
優秀工人農民年齡為18至40周歲(1980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間出生)。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退役軍人(含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年齡為18至35周歲(1985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間出生);事業編制人員為18至35周歲,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經組織選派在艱苦邊遠縣<市、區>從事脫貧攻堅等相關工作1年以上的人員)放寬到38周歲(1982年2月24日以后出生),獲得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的綜合類表彰的放寬到45周歲(1975年2月24日以后出生)。
4.優秀村(社區)干部、第一書記須具有高中(中專)及以上學歷(藏區放寬到初中)。
優秀工人農民須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事業編制人員須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民族自治州、自治縣放寬到高中<中專>);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須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退役軍人至少具有高中及同等學力。
5.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6.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7.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符合法律法規和招錄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曾受過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務處分的。
2.工作期間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或曾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等被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3.在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5.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