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聘用及待遇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不影響聘用的人員,由招聘單位提出擬聘用意見,擬聘人員填寫《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審批表》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經審批同意聘用的人員,按照《重慶市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渝府發〔2003〕37號)和《重慶市人事局關于轉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發〔2006〕68號)以及重慶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完善聘用手續,相關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或發現隱瞞聘前病史且身體條件不符合崗位要求以及提供虛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資格。
聘用人員需在招聘單位服務5年以上,未達到服務年限的,取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
十一、紀律要求
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公開選拔優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在招考工作中,必須嚴肅人事工作紀律,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嚴禁徇私舞弊,若有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報名資格或聘用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本簡章由巫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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