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體能測評
報考森林警察職位的所有面試人員均應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不計算分值,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體能測評標準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和國家公務員局《關于明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體能測評次數的函》(國公局函〔2012〕1號)執行。體能測評有三項,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體能測評不合格,不予進入下一步考錄環節。
體能測評在面試后進行,具體時間、地點及要求,由招考單位通知考生。
(五)考試總成績
面試(和體能測評)后,(森林警察在體能測評合格的人員中)根據招錄職位及名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折合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筆試折合總成績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成績高低的順序確定名次。若所有成績均完全相同,無法等額確定體檢人員時,則采取加試面試的辦法確定擬進入體檢的最后并列成績人員名次),等額確定進入體檢的人選。實際參加面試人數未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擬進入體檢環節的人員,以及所有職位擬遞補進入體檢的人員,其考試總成績不得低于本市本次公招實際參加面試人數達到錄用名額3倍的職位進入體檢人員(不含遞補人員)的最低考試總成績。
考試總成績的計算公式為:
考試總成績=筆試折合總成績+面試成績×30%(成績均不進行四舍五入處理)
五、體檢、考察及公示
(一)體檢
體檢在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執行。
森林公安職位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體檢,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
公告發布后至本次招考實施體檢時,如國家出臺新的體檢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內容為對體檢結論有影響的項目。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豆珓諉T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因體檢不合格或自動放棄體檢資格等原因出現的缺額,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森林警察職位在體能測評合格的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
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二)考察
招錄機關對體檢合格的報考人員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社會關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并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名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作出考察合格與否的結論。
因考察不合格或自動放棄等原因出現的缺額,經招錄單位或縣區申請,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可在報考同一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森林警察職位在體能測評合格的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高低依次遞補。遞補人員經體檢合格后進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