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錄用審批與試用
錄用審批前,若出現擬錄用人員不符合招錄條件或自動放棄錄用資格等情況時,其缺額經市公務員局核準,可按報考同一單位同一職位其他考生的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遞補。如遞補人選出現總成績并列的,按本招錄公告確定體檢人選的原則處理。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新錄用的公務員,由招錄區縣、市級部門發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從新錄用公務員到招錄機關報到之日起算。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九、紀律要求
公開招錄公務員工作是面向社會選拔優秀人才的重要渠道,社會關注,政策性強。各招錄區縣、市級部門要高度重視,堅持原則,嚴格程序,照章辦事。在招錄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考試錄用工作紀律,防止和杜絕不正之風,確保招錄工作順利進行。
公開招錄公務員工作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嚴禁徇私舞弊。若有弄虛作假等違紀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按《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26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違反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給考錄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招錄機關,要給予通報批評;影響特別惡劣的,給予停考1年的處理。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的處理。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報考人員,按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取消錄用資格等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各類報考人員應完成相應的各個招錄環節、程序。除因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可抗力外,符合條件的人選放棄體檢、考察、擬錄用公示的,2年內(即2013年至2014年)內不得報考我市公務員。試用期內主動申請放棄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錄用資格的,3年內(即2013年至2015年)不得報考我市公務員。報考人員被錄用為公務員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其錄用資格,5年內(即2013年至2017年)不得報考我市公務員。
上述人員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