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聘用
㈠經考試、體檢、考核、公示合格者按報考單位及崗位,根據考試總成績擇優等額聘用。
㈡報考鄉鎮財政所、中小學、衛生院和計生服務站工作人員崗位的擬聘用人員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選擇崗位。
㈢招考工作由縣招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聘用人員名單報縣招考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㈣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試用期按照相關規定確定,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試用期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㈤聘用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到用人單位報到。拒不報到的,取消其聘用資格。
十、紀律與監督
整個招考過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各界監督。如有違紀情況發生,對報考人員取消聘用資格,對違紀的工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十一、本方案由縣招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縣招考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若遇重大爭議事項由市招考小組裁決。
咨詢電話:0852-6402538、6033515(縣人社局)
監督電話:0852-6423996(縣紀委)、0852-6019196(縣委組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