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體檢、考察及公示
(一)體檢
各招聘崗位按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體檢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筆試總成績高低確定名次。若以上要素均完全一致,則加試結構化面試,加試成績高者確定為體檢人員。
體檢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執行。如有殘疾應聘人員進入體檢環節,以是否能正常履職作為參考標準。其中,乙肝檢測項目按國家人社部、教育部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的要求執行。
對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應安排當場復檢。
除按規定應當場或當日復檢并確認體檢結果的項目外,招聘單位或體檢人員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復檢只進行1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論為準。
凡未按時參加體檢的缺席者,視為自動放棄體檢資格,不再補檢。因自愿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等原因出現的缺額在該職位面試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依次遞補一次。如無符合條件的遞補對象,相應取消或縮減聘用名額。
體檢具體事項由報考職位所在地市、縣(市、區)兩級分別公布。
(二)考察
考察由報考職位所在地市、縣(市、區)兩級分別組織開展。考察的具體內容、標準、程序和紀律等參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執行。
考察組應查閱考生的干部(人事)檔案,查詢個人誠信記錄、違法犯罪記錄,審核擬聘人員提供的報名材料及其他有關材料是否屬實,并采取實地考察、延伸考察、官方網站查詢等方式進行查證,對其與報考相關的人事檔案等材料的真實有效性和報考資格進行核實,對擬聘人員政治思想素質、道德品質修養、能力素質、遵紀守法、日常學習工作、是否需要回避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考察結束后,考察組應據實作出考察情況說明和考察結論,作為確定擬聘人選的重要依據。考察結論不合格的,應當向考生說明相關理由。
因自愿放棄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現的缺額應在該職位進入面試的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一次。
(三)公示
考試、體檢、考察合格者確定為擬聘用人員,并在報考職位所在地市、縣(市、區)兩級相關網站、微信公眾號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和舉報。舉報者應以真實姓名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并提供必要的調查線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不予受理。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辦理聘用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擬聘人員名單公示后,因故出現的缺額不再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