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考試和評分辦法
更新時間:2010-10-01 熱度:3558 來自:西南農業人才網
第一條 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理論知識考試為國家頒發的《農業職業技能標準》、《農業職業技能鑒定標準(考核大綱)》所規定的內容。
第二條 理論知識考試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規范(考核大綱)》的要求,一般采用閉卷筆試的辦法,對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的理論知識考試可輔之以口試答辯等形式。
第三條 鑒定試卷的提取、運轉按照《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卷運轉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條 每個考場設監考負責人1人,監考員與考生比例按照鑒定規范的要求配備。實行單人單桌單行,前后左右須保持一定的距離。
第五條 理論知識考試時間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規范(考核大綱)中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開考前,由考評小組組長集中全體考評人員、監考員、工作人員開會,明確職責、任務和分工,熟悉考場規則并掌握試卷的分發、裝訂、密封等工作程序。
第七條 開考前當場拆卷,答卷結束按考號整理后封卷。
第八條 考評小組應按照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確各環節考評人員的職責,嚴格按評分標準評判。考評小組組長負責核查和匯總分數,發現評判錯誤應及時改正。
評分結束后應予以抽查,失誤率在1%以上的,應重新評閱。重新評閱時間不計算評判的工作量。
第九條 發現雷同試卷、有暗示記號或其他作弊行為的試卷,經核實后,一律宣布作廢。
第十條 試卷評閱完畢,經抽查合格后方可拆線登記成績。登記完畢后應進行核實,以防止漏登和錯登。
第十一條 監考、評卷、登記人員要在各自負責的結果上簽字,以備存查。
第十二條 考評小組對考評結果核查認定,由鑒定站簽章上報農業部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第十三條 在未張榜公布考試成績前,任何人不得泄漏評判結果。
第十四條 試卷和評判、登記分數等資料應保存一年,以備核查。